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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森国际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位於柬埔寨之斯敦豪国际港口和特别经济区之地块收购

2018-05-23 19:13: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之公布,内容有关本公司於特别经济区之潜在投资及设备购买。

代理协议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Fun Waterpark(本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及林女士订立代理协议,据此,Fun Waterpark已同意委托林女士促使及代表其收购该地块,代价为3,780,000美元。根据代理协议将予收购之该地块将由本集团用作在特别经济区建设发电厂或其他经批准工业项目。

上市规则之涵义

须予披露交易

由於上市规则所载有关地块收购之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当与设备购买合计)超过5%但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地块收购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

关连交易

於代理协议日期,林女士於本公司一家非全资附属公司Fun Waterpark间接拥有15%权益,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立代理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地块收购亦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由於(i)林女士仅为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ii)地块收购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iii)董事会(包括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已批准地块收购;及(iv)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地块收购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地块收购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及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地块收购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规定。

由於建议地块收购须待林女士顺利收购该地块後方告完成,故建议地块收购可能会或可能不会作实。股东及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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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之公布,内容有关本公司於特别经济区之潜在投资及设备购买。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Fun Waterpark(本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及林女士订立代理协议,据此,Fun Waterpark已同意委托林女士促使及代表其收购该地块,代价为3,780,000美元。

代理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订约方: 1. Fun Waterpark,作为买方;及

2. 林女士,作为代理人。

於代理协议日期,林女士於本公司一家非全资附属公司Fun Waterpark间接拥有15%权益,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为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

将予收购之地块

根据代理协议,Fun Waterpark已同意委托林女士促使及代表其收购该地块,而林女士已同意为及代表Fun Waterpark收购该地块的所有权利、业权及权益,代价为3,780,000美元。

於代理协议日期,该地块由一名柬埔寨个人(「地块拥有人」)拥有。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於本公布日期,地块拥有人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根据代理协议,林女士同意彼将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七日或之前向地块拥有人收购或促使收购该地块的全部权益并将法定业权连同该地块的所有权利、业权及权益转让予Fun Waterpark指定之公司。

代价

地块收购之代价为3,780,000美元,须按以下方式支付:

(a) 2,780,000美元,须於订立代理协议时(即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由FunWaterpark以现金支付予林女士;及

(b) 1,000,000美元(相当於地块收购代价之余下部分),须於完成转让该地块法定业权予Fun Waterpark指定之公司後15个营业日内由Fun Waterpark以现金支付予林女士。

地块收购之代价由订约方参照该地块其他毗邻土地之市价经公平磋商後厘定,并将以本集团之内部资源拨付。

完成

地块收购之完成将於订立代理协议後三个月内作实。於完成後,该地块将被视为已由林女士交吉予Fun Waterpark指定之公司。

有关该地块之资料

该地块(由位於斯敦豪区干边分区的一幅地块组成)与柬埔寨特别经济区相连,总地盘面积为约90,000平方米,於本公布日期由地块拥有人持有。该地块现时空置并获准作农业用途。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该地块并无附带一切租赁、产权负担或第三方权利。

完成转让该地块业权予Fun Waterpark指定之公司後,Fun Waterpark指定之公司将申请变更该地块之许可用途,费用约为5,000美元。目前预计该地块将用作土地储备并将用作建设发电厂或其他经批准工业项目,以配合本公司於特别经济区之潜在投资。

进行地块收购之理由及裨益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及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之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与Attwood Investment Group Co., Ltd.订立有关本公司於特别经济区内开发火力发电厂之潜在投资及本公司於Attwood Investment Group Co.,Ltd.之潜在股本投资之合作协议。现时预计,根据代理协议将予收购之该地块将用作在特别经济区建设发电厂或其他经批准工业项目。该地块位於特别经济区与海岸之间的优越地段,具有利用海洋盐水的优势及便利条件。经参照该地块其他毗邻土地之市价後评估代价,董事认为,代理协议项下之条款及条件属公平合理。

另外,经考虑林女士对柬埔寨市场的熟悉程度,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地块收购乃按正常商业条款及於本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而该等条款对本公司及股东而言属公平合理,且地块收购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有关本公司、FUN WATERPARK及林女士之资料

本公司(透过其附属公司)主要在中国从事(a)提供旅游及╱或度假区相关业务、经营餐厅、酒店及提供旅游相关服务;(b)物业发展;及(c)制造及买卖软体家俱业务。

Fun Waterpark(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为一家於柬埔寨注册成立之合营公司,以便开发及经营将由本集团於柬埔寨开发之水上乐园,以及随後经营物业开发业务。

林女士为一位柬埔寨企业家,於柬埔寨的基础设施发展、物业发展、消费品贸易、消闲及酒店行业拥有逾30年之投资经验。

上市规则之涵义

须予披露交易

由於上市规则所载有关地块收购之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当与设备购买合计)超过5%但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地块收购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

关连交易

於代理协议日期,林女士於本公司一家非全资附属公司Fun Waterpark间接拥有15%权益,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立代理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地块收购亦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由於(i)林女士仅为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ii)地块收购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iii)董事会(包括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已批准地块收购;及(iv)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地块收购之条款属公平合理,地块收购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及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地块收购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规定。

董事已进一步确认,彼等概无於地块收购中拥有重大权益。

由於建议地块收购须待林女士顺利收购该地块後方告完成,故建议地块收购可能会或可能不会作实。股东及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在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代理协议」指Fun Waterpark与林女士就地块收购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之协议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卡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一家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设备购买」指根据浙江卡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并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与福建国铭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订立之协议购买两套300兆瓦之燃煤发电机连同若干配套元件

「Fun Waterpark」指Fun Waterpark Co., Ltd.,一家於柬埔寨成立之有限公司,由本集团与林女士分别拥有49%及15%权益,并为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该地块」指位於柬埔寨斯敦豪区干边分区的一幅地块,总地盘面积为约90,000平方米

「地块收购」指Fun Waterpark根据代理协议收购该地块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林女士」指林秋好勳爵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股东」指本公司股东

「特别经济区」指斯敦豪国际港口和特别经济区,即柬埔寨西哈努克省磅逊港湾海岸1,000公顷土地之特别经济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美元」指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美元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