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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出售目标公司80%股权

2022-07-29 00:00:00

绪言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交易时段后),卖方(本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该协议,据此,卖方已同意出售,而买方已同意按代价购买待售权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上市规则第14.06条项下有关出售事项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均低于25%,故出售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于本公告日期,目标公司由卖方及买方分别持有80%及20%。买方为目标公司的主要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1)条,其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01条,由于(i)买方为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ii)董事会已批准出售事项;及(iii)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确认出售事项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且出售事项乃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出售事项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通告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