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发出通知,根据优先股之条款,优先股将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赎回。赎回价为每股优先股0.25港元。
於赎回时之应付款项将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或於其後在可行情况下尽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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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本公司宣布其有意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或前後赎回优先股,并提醒优先股持有人向本公司通知港元银行账户,藉以支付有关其优先股之金额以尽量减少延误向彼等支付於赎回其优先股时应付之款项。
根据优先股之条款(其中包括),倘已发行优先股少於80,000,000股,本公司有权透过向优先股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以赎回所有或任何当时尚未行使优先股,倘本公司作出赎回,则其须支付与就此赎回有关优先股数目之初始认购价相等之赎回金额。
本公司原先发行之优先股总数为264,135,807股优先股。227,426,669股优先股已自此转换为本公司普通股及10,926,320股优先股已自此由本公司按其持有人要求赎回。於本公布发表日期,本公司仍有25,782,818股已发行优先股。
本公司谨此向优先股持有人发出通知,所有优先股将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按每股优先股0.25港元之价格赎回。於此项赎回後,优先股将不再存在及其所有未支付金额将成为本公司之负债。有关赎回之预期时间表载列如下。
赎回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月五日
预期支付赎回款项之日期
(须待接获银行账户详情後,方可作实). . . . . . . . . . . . . . . . . . . . . .七月五日
本时间表之任何变动将予公布。
赎回安排
根据优先股之条款,其中包括,本公司根据优先股之条款及条件就优先股作出之付款,须从即时可供动用资金以港元作出,以及就优先股支付之所有款项,须於到期日向有关优先股股东可透过至少7日事先通知而通知本公司之有关银行账户作出。
倘优先股持有人先前未就支付有关其优先股之金额而通知本公司其港元银行账户,而须尽快通知本公司,以尽量减少延误向彼等支付於赎回其优先股时应付之款项。
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五日,本公司将赎回所有尚未行使优先股,惟须待接获通知上文所述之银行账户,并於其後在可行情况下尽快按每股优先股0.25港元之赎回价透过有关优先股股东存入有权接获相关通知之人士之银行账户向有关优先股持有人支付後,方可作实。
优先股持有人如对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其持牌证券经纪、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於赎回後,所有优先股之股票(倘未交回本公司)将告失效且应予以销毁。
诠释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港元」 指 港元;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Paladin」或「本公司」 指 Paladin Limited,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获豁免有限公司,其普通股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
「优先股」 指 Paladin之每股面值0.25港元之可转换可赎回优先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