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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利大致优先股持有人之通告

2016-12-13 19:06:00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致Paladin Limited(「本公司」)股本中优先股(「优先股」)之持有人

赎回通告

敬启者

兹通告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星期六)(包括该日)起,本公司优先股将可由其持有人选择赎回。

本公司已委任其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香港中央证券」)为其有关赎回之代理。

因此,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星期六)(包括该日)起,优先股将可自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三十分(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办公时间内於香港中央证券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由其持有人选择赎回。优先股持有人须根据公司细则交付有关其持有之全部优先股(将予赎回)之股票正本,以於指定时间予以注销,而其後本公司须支付赎回款项予有关持有人。

每股优先股将於要求时由其持有人以每股优先股0.25港元赎回(「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将透过直接支付予优先股持有人之银行账户(倘持有人就此要求)或将赎回款项支票邮寄至优先股持有人之方式予以支付。

优先股持有人应遵循以下所载之程序交付其股票正本。倘优先股持有人并无交付其股票正本,则将不获支付赎回款项。根据公司细则,本公司就优先股应付之款项将不计任何利息。

程序

1. 倘优先股股票、转让收据或有关 阁下优先股之任何其他所有权文件(「所有权文件」)属 阁下名下,则 阁下须於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三十分(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办公时间内向香港中央证券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提交有关所有权文件,连同所附带之表格A。

2. 倘优先股股票属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下,则 阁下须於递交赎回要求前透过香港中央证券安排将优先股登记於 阁下名下。

3. 倘 阁下已递交 阁下任何优先股之转让,供以 阁下名义登记,惟尚未收到 阁下之经修订优先股股票,则 阁下应於赎回日期前致信香港中央证券以授权及指示香港中央证券发行及持有有关优先股股票,犹如其已於赎回日期交付予香港中央证券。

4. 倘所有权文件未能即时备妥或遗失,则 阁下应填妥所附带之表格A及弥偿保证表格B,并将其交回至香港中央证券。

有关进一步资料,请於营业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六时正期间联络香港中央证券之电话热线+852 2862 8555。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之公布,倘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星期二)(紧随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星期六)後之营业日)接获赎回要求及股票正本及╱或优先股之其他所有权凭证,则付款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星期二)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