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言
兹提述:
(i)利丰有限公司(「本公司」)及GoldenLincoln Holdings I Limited(「要约人」)联合发佈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的综合计划文件(「计划文件」),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要约人建议根据公司法第99条以协议安排方式将本公司私有化以及建议撤销本公司上市地位;
(ii)本公司及要约人联合发佈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二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结果;及
(iii)本公司及要约人联合发佈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法院批准该计划。
除文义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之词汇与计划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提述之所有日期及时间均指香港日期及时间。
该计划之生效日期
法院已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四)(百慕达时间)批准该计划(并无修订)。
批准该计划的法院命令副本已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二)(百慕达时间)交付百慕达公司注册处处长,且已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二)(百慕达时间)获百慕达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
计划文件第100至103页说明函件「该建议的条件」一节所载该计划的所有条件已达成,而该计划已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二)(百慕达时间)生效。
该计划项下之付款
该计划项下注销价付款的支票将尽快且无论如何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星期一)或之前寄发予计划股东。
撤销股份之上市地位
预期股份自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下午四时正起撤销于联交所之上市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