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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丰 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投票表决结果

2018-01-31 16:31:00

兹提述利丰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的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通告(「通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的通函(「通函」)内所载有关(其中包括)产品业务的策略性出售。除另有说明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表决结果

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大会通告所载的建议普通决议案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为监票人,负责在股东特别大会上处理点票事宜。

主席欣然公布,载於通告的普通决议案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获正式通过,投票表决详情如下: -

普通决议案 票数(%)

赞成 反对

1. 批准、确认、授权及追认策略性出售及相关协

议,以及策略性出售下拟进行的交易。 3,681,731,531( 99.94 %) 2,239,460( 0.06 % )

附注:﹣

1. 上述决议案的全文载於通告内。

2. 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即股东特别大会记录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8,469,956,406股股份。诚如通函所述,冯氏控股1937、冯国经、冯国纶、冯裕钧和冯裕铭及其各自的联系人(彼等合共持有2,810,538,284 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33.18%)均需在股东特别大会上就相关决议案放弃表决。因此,赋予独立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就会上提呈的决议案投票之股份总数为5,659,418,122股股份,占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66.82%。

3.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股东(a)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就投票赞成决议案放弃表决;及(b)已於通函表示其有意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决议案投票反对或放弃表决。

本公司的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由於(i)策略性出售;及(ii)特别股息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原因是两者互为彼此的条件并受若干条件所规限,而该等条件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达成。本公司的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本公司将於交易完成或之前刊发有关特别股息详情的进一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