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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丰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投票表决结果

2017-06-01 16:57:00

利丰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主席於会上要求就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各项建议的普通决议案按股数投票方式逐一进行表决,本公司已委任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为监票人,负责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处理点票事宜。

主席欣然公布,所有决议案在股东周年大会获正式通过,投票表决详情如下: -

普通决议案 票数(%)

赞成 反对

1.省覧并采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 5,957,170,439(99.99%) 522,000(0.01%)

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

报告。

2.宣派末期股息每股12港仙。 5,957,672,039(99.99%) 48,400(0.01%)

3.(a)重选冯国纶博士为董事。 5,766,428,411(96.79%) 191,268,028(3.21%)

(b)重选唐裕年先生为董事。 5,949,898,041(99.87%) 7,794,398(0.13%)

(d)重选Marc Robert Compagnon先生为董事。 5,355,822,559(90.00%) 594,879,780(10.00%)

4.重新委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并 5,870,339,101(98.53%) 87,357,338(1.47%)

授权董事厘定其酬金。

5.向董事授出一般授权以购回本公司不多於百分之 5,957,403,599(99.99%) 62,000(0.01%)

十股份。

6.向董事授出一般授权以发行不多於百分之十新股 5,121,302,218(85.96%) 836,394,221(14.04%)

份,而所发行的股份折让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附注:﹣

1.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即股东周年大会记录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8,415,447,306股股份,此乃给予股东有权出席并於会上表决赞成或反对所有决议案的股份总数。

2.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提呈任何决议案进行投票时,未受任何限制。

3.本公司并无任何股份持有人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但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须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放弃表决赞成决议案,亦无任何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规定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放弃表决权。

4.概无任何人士向本公司表示须於载有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的通函内,载列其拟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就任何决议案表决反对或放弃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