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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集团关於派发二零一七年度末期股息及关於就末期股息代扣代缴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企业所得税及个人股东个人所得税事项与港股通股东投资者派发末期股息事宜公告

2018-07-06 16:52:00

兹提述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就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业绩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刊登的公告。据此,董事会(「董事会」)决定建议派发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25元(相等於每股港币0.3021元)(「二零一七年度末期股息」)。二零一七年度末期股息将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星期五)前派发予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三)(「最後股份登记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二零一七年度末期股息已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五日举行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获得批准。相关折算汇率按本公司二零一七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宣派股息之日前一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汇率中间价(人民币0.8275元兑1.00港元)计算。

关於就末期股息代扣代缴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企业所得税及个人股东个人所得税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於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税收协定通知」)、《关於国税发[1993]45号文件废止後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H股个人股东从本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应由本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本公司H股个人股东可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及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本公司将以最後股份登记日当日的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所记录的股东登记地址认定H股个人股东的居民身份。

由於在二零一七年度末期股息股权登记日当日本公司股东名册上的所有个人股东的地址全部皆以香港地址登记,因此除非H股个人股东在下文所述日期内通知本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本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股息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股息金额每股人民币0.25元(含税)计算,本公司代扣代缴的该等H股个人股东之个人所得税为每股人民币0.025元(相等於每股港币0.0302元)。

如H股个人股东的居民身份与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所记录的股东登记地址所示不符,H股个人股东须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星期五)或该日之前通知本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後,本公司会严格遵守主管税务机关的指引执行与代扣代缴相关的规定和安排。如H股个人股东在上述期限前未能向本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可按税收协定通知的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手续。

对於非居民企业H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於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等有关税务法规,本公司仍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其股息的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建议其H股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如对上述预扣机制之影响有任何疑问应谘询专业税务师。对於任何因股东身份未能及时变更或确定不准而提出的任何要求或对代扣代缴所得税的争议等,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及不予受理。

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於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H股股票(「港股通」)的投资者,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部签订《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港股通H股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於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及《关於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港股通和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徵税。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港股通投资者最後股份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H股股东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