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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涉及建议根据一般授权发行代价股份以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股权的 须予披露交易

2019-03-26 00:00:00

收购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交易时段后),买方(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卖方订立收购协议,据此,买方有条件同意向卖方收购,而卖方有条件同意向买方出售目标股权,代价为人民币10.0百万元(相当于约11.69百万港元),(i)人民币9.0百万元(相当于约10.52百万港元)将由发行及配发代价股份支付;及(ii)人民币1.0百万元(相当于约1.17百万港元)将以现金支付。

于完成后,预期目标公司将以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的形式入账。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适用百分比率(根据上市规则计算)为5%或以上但少于25%,收购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

由于完成须待收购协议所载先决条件达成后方告作实,故收购事项不一定会付诸实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应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