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消息公告
本公告乃由科轩动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羲见上市规则)而刊发。
有关没收本集团于广西的若干土地使用权的声称通知
被冻结广西土地的背景
兹提述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中期业绩公告。
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广西威日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威日)已购置涵盖63,118平方米土地之土地使用权﹐成本为人民幤7,600,000元。
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一名承建商(「广西承建商J)向广西威日展开仲裁(「仲裁」)﹐并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青秀法院」)申请司法保全程序以冻结广西威日最多为人民幤2,055,087元的资产。因此﹐广西威日一项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账面值为人民幤6,600,000元的土地财产(「被冻结广西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被下令由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查封三年。仲裁已进入司法程序。于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广西威日接玃最终决定﹐须向广西承建商偿还人民幤1,600,000元﹐加上延迟罚款﹐总计约人民幤2,100,000元。该金额于报告期末尚未结算。广西承建商可于两年内强制要求拍卖土地。本集团可能需要提供合共人民幤2,055,087元的担保作为仲裁的抵押﹐以使被冻结广西土地玃得解封。截至本公告日期﹐本集团尚未接玃有开该仲裁的任何进一步通知。被冻结广西土地的司法保全对本集团并无重大财务影响。
由于该仲裁﹐于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本集团(作为原告)已就退还人民幤1,100,000元的预付款项加上人民幤300,000元的利息(总计约人民幤1,400,000元)在青秀法院向该名广西承建商提出法律诉讼。本集团已向法院申请下令查封广西承建商账面值为人民幤1,057,868元的资产。本集团收到青秀法院于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一日作出的裁定﹐裁定广西承建商须向广西威日偿还预付款约人民幤500,000元加利息。然而﹐针封该裁定的上诉已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本集团将舆广西承建商协商退还预付款﹐方式为扣除仲裁项下的应付金额﹐并使被冻结广西土地玃得解封。
声称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最近注意到﹐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日﹐横县自然资源局(「资源局」)声称已发出通知(「声称通知」)没收被冻结广西土地之土地使用权。
据本公司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截至本公告日期﹐广西威日及其法定代表人尚未收到声称通知。
根据声称通知﹐指明(其中包括)由于被冻结广西土地自二零一八年起一直处于閒置状态﹐资源局已决定没收被谏结广西土地之土地使用权。
本公司意见
于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九日﹐广西威日舆横县投资促进局(「投资局」)订立谅解备忘录﹐据此投资局将就本集团发展广西采矿项目向广西威日提供协助。因此﹐本集团在声称通知出现前未知悉任何迹象显示地方政府没收被冻结广西土地。
本集团正联络有开地方政府部门以核实声称通知的真实性。于本公告日期﹐本集团就声称通知是否属实以及被冻结广西土地是否已或将予没收尚未接玃任何确认。
由于被冻结广西土地的采矿项目尚未开始营运及被冻结广西土地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三十日的账面值约为人民幤6,600,000元﹐本集团认为被冻结广西土地的声称没收不曾对本集团的营运业务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于本公司编制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业绩期间﹐本公司将会持续监察及审核其广西采矿项目的估值。
倘若被冻结广西土地有任何重大进展﹐本公司将于适当时间另行刊发公告以告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中国地方机关对主席进行的调查
董事会近期留意到﹐南宁公安局于二零二二年九月受理案件﹐启动调查本公司主席张靓先生﹐内容有关指称广西威日于二零一七年的若干挪用资金事件(「调查」)。根据公开可得资料﹐张先生被指称透过广西威日向重鏖穗通汽事工业发展有限公司透过转移资金方式挪用广西威日的资金(所述公司均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
据本公司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张先生直至近期方才玃悉调查一事﹐且截至本公告日期为止就此方面未接玃任何机关发出的任何通知。
于本公告日期﹐张先生并无及未曾遭扣留或逮捕﹐且彼持续履行其董事职责。诚如张先生告悉﹐彼认为有关声称不实及毫无根据。如有必要﹐本公司将配合地方机关调查。
倘若调查有任何重大进展﹐本公司将于适当时间另行刊发公告以告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