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目标公司51%股权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十月十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本公司、卖方及目标公司(由卖方全资拥有)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本公司(或其提名之全资拥有附属公司)将向卖方收购目标公司的51%股权,代价为人民币30,600,000元(相当于约34,823,000港元)。于收购事项完成后,本集团将于目标公司拥有51%股权。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条计算有关收购事项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全部百分比率均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