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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出售附属公司

2019-11-15 00:00:00

出售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交易时段后),卖方(本公司间接持有95%股权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卖方同意(其中包括)出售及买方同意收购销售股份及销售贷款,代价为人民币70,000,000元(相当于约78,400,000港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出售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故出售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申报及公告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