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2)及13.51(2)(h)条刊发之公告

2021-05-31 00:00:00

本公告乃由新丝路文旅有限公司(「 本公司」, 连同其附属公司「 本集团」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第13.51B(2)及13.51(2)(h)条而刊发。

本公司董事(「 董事」)会(「 董事会」)获悉, 上市上诉委员会于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各对执行董事张建先生(「 张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丁良辉先生(「 丁先生」)作出公开批评,就有关张先生及丁先生分别出任东岳集团有限公司(「 东岳」)(股份代号:189)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期间, 未有尽力遵守上市规则及竭力促使东岳遵守上市规则,故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及其以上市规则附录五表格B所载形式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所载的责任(「 该批评」)。 张先生及丁先生须各接受上市规则合规事宜及董事职责的20小时培训。

有关该批评的进一步详情可查阅联交所于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在联交所网站登载的监管公告(「 该监管公告」)。

就董事会所知、所悉及所信,该批评与本集团之事务无关,亦不会对本集团构成任何影响,且不会对张先生及丁先生分别履行其作为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职责构成任何影响。 因此, 董事会认为张先生及丁先生适合继续分别担任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第87(1)条,丁先生将在本公司于二零二一年六月九日(星期三)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并符合资格重选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儘管有及该批评,董事会认为重选丁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 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 并建议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丁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先生及丁先生已各自向本公司确认, 除该监管公告及本公告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张先生及丁先生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之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