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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出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10(1)条之豁免

2020-11-05 00:00:00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及二零二零年八月 三十一日之公告(「 该等公告」)。除本公告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诚如该等公告所述,于王伟霖博士于二零二零年五月 三十一日 辞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薪酬委员会主席后,董事会仅有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故人数降至低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第 3.10(1)条之最低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 3.11 条,本公司应于未能遵守上市规则第 3.10(1)及 3.10A 条后三个月内(即于二零二零年八月 三十日或之前)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于辞任后三个月期间内,本公司一直致力物色具有合适专长且亦符合本公司之董事会多元化政策之人选以担任其中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儘管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以来,本公司已积极物色若干独立非执行董事人选,且对有关人选之资格进行考虑,惟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确保其身份符合本公司董事会多元化政策之合适人选、对独立非执行董事人选进行尽职审查及面试,并完成本公司之甄选、招聘及提名程序。

由于本公司无法在辞职后的三个月内任命独立非执行董事来填补辞职导致的空缺,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而联交所已向本公司授出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 3.10 及 3.10A 条之豁免,由二零二零年八月 三十日起至二零二零年十月 十一日。

于周建荣先生(「周先生」)于二零二零年十月 十二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后,董事会由两名执行董事,两名非执行董事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因此, 自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 起, 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符合上市规则第 3.10 及 3.10A 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