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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美包装独立非执行董事辞世及未有遵守《上市规则》第3.10(1)、3.10A及3.25条以及《企业管治守则》的守则条文第A.5.1条

2017-11-30 22:24:00

独立非执行董事辞世

纷美包装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怀着悲痛沉重心情公布,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主席及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以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党新华先生(「党先生」)已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辞世。

党先生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出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会谨对已故党先生在服务任期内给予本公司的英明指导和宝贵贡献致以感谢,并向其家属致以最深切慰问。

未有遵守《上市规则》第3.10(1)、3.10A及3.25条以及《企业管治守则》守则条文第A.5.1条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3.10(1)及3.10A条,本公司须委任至少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而委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须占董事会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之一。根据《上市规则》第3.25条,薪酬委员会主席须由独立非执行董事出任,大部分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党先生辞世後,董事会成员包括两(2)名执行董事、三(3)名非执行董事及两(2)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会现时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比《上市规则》第3.10(1) 条要求的三名为少,且比《上市规则》第3.10A条要求须占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的规定为少。

另外,党先生辞世後,本公司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3.25条及《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企业管治守则》」)的守则条文第A.5.1条所载有关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组成的规定。

本公司正努力物色适当人选,增补独立非执行董事,冀於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符合《上市规则》第3.10(1)、3.10A及

3.25条以及《企业管治守则》的守则条文第A.5.1条规定,并於适当时候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