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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的公告

2020-02-11 00:00:00

本公告乃由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本公司」 )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上市规则」 )第13.18条项下的披露规定, 就一间银行(「 贷方」 ) 与BowEnergy Resources (Pakistan) SRL (「 借款人」 )于二零二零年二月 十日订立的95,000,000美元贷款融资协议 (「 融资协议」 )而作出。 根据融资协议,张宏伟先生(「 主要股东」 )须遵守本公司的最低持股百分比规定。 借款人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贷款

根据融资协议的条款, 贷款需于融资协议日期起两个月 内提取。 贷款的全部未偿还金额必须在提款日期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偿还。

有关主要股东的股权的要求

根据融资协议,如果主要股东不再直接或间接:(1) 拥有多于50%本公司的普通股、 (2)拥有多于50%已发行股份能够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投票权、 (3)有权委任或罢免本公司所有董事、 或(4)有权影响本公司的运营和财务政策, 贷方则有权要求还款。 于本公告日期,主要股东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7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