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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有关主要及关连交易之最后截止日期

2019-07-10 00:00:00

兹提述新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之公告(「四月公告」),内容有关订立收购协议;以及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及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延迟寄发有关收购事项之通函(「该通函」)。除非另有界定,否则本公告内所用之专有词汇与四月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收购协议,倘收购协议任何先决条件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或订约各方可能不时经书面协定之较后日期)或之前并未达成(或获豁免,视情况而定)(「最后截止日期」),则收购协议及当中所载各项内容将终止并告无效,且再无进一步效力,而收购协议订约各方概不对任何其他订约方负有任何责任,惟因先前违约而负有者除外。

由于需要额外时间落实若干将载于该通函之资料及╱或达成(或豁免,视情况而定)收购协议之先决条件,故买方、卖方及卖方担保人(统称「订约方」)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交易时段后)订立补充协议,据此,订约方协定(其中包括)修订及补充收购协议之条款,以将最后截止日期延迟至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一日(或订约各方可能不时经书面协定之较后日期)。

除如上文所述延迟最后截止日期外,收购协议其他条款及条件全部维持不变,继续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