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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寄发通函

2020-03-31 00:00:00

谨此提述(i)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保利协鑫」) 及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协鑫新能源」) 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的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 , (a)苏州协鑫新能源(作为卖方) 、担保方(作为担保方) 及该等买方(作为买方) 订立苏州购股协议及(b)宁夏协鑫新能源(作为卖方) 、担保方(作为担保方) 及该等买方(作为买方) 订立宁夏购股协议。根据首批该等购股协议,该等卖方同意(其中包括) (a)分别向华能一号基金出售销售股份的60%及向华能二号基金出售销售股份的40%;及(b)向该等买方授出认沽期权;及(ii)保利协鑫及协鑫新能源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三日及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内容有关延迟寄发该等通函的联合公告(统称「该等联合公告」) 。除非文义另有界定,否则本联合公告所用词汇应与该等联合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等联合公告所述,各自载有保利协鑫及协鑫新能源(其中包括) 该等交易及首批该等购股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进一步详情的通函(「该等通函」) 预期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寄发予保利协鑫股东及协鑫新能源股东。

由于需要更多时间落实该等通函的内容,预期寄发该等通函日期将会顺延至二零二零年四月三十日或之前。

由于首批该等购股协议须视乎若干先决条件是否获达成方可作实,可能或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买卖保利协鑫及协鑫新能源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