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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寄发通函

2020-02-13 00:00:00

谨此提述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保利协鑫」) 及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协鑫新能源」) 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的联合公告(「 该联合公告」) ,内容有关(其中包括) , (a)苏州协鑫新能源(作为卖方) 、担保方(作为担保方) 及该等买方(作为买方) 订立苏州购股协议及(b)宁夏协鑫新能源(作为卖方) 、担保方(作为担保方) 及该等买方(作为买方) 订立宁夏购股协议。根据首批该等购股协议,该等卖方同意(其中包括) (a)分别向华能一号基金出售销售股份的60%及向华能二号基金出售销售股份的40%;及(b)向该等买方授出认沽期权。除非文义另有界定,否则本联合公告所用词汇应与该联合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联合公告所述,各自载有保利协鑫及协鑫新能源(其中包括) 该等交易及首批该等购股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进一步详情的通函(「该等通函」) 预期于刊发该联合公告后15个营业日(定义见上市规则) 内分别寄发予保利协鑫股东及协鑫新能源股东(即于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三日或之前) 。

由于需要更多时间落实该等通函的内容,预期寄发该等通函日期将会顺延至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或之前。

由于首批该等购股协议须视乎若干先决条件是否获达成方可作实,可能或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买卖保利协鑫及协鑫新能源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