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及上市规则第13.09(2)(A)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就(1)终止合作意向协议约定的合作(2)要约期结束及(3)订立合作框架协议作出之联合公告

2019-11-18 00:00:00

绪言

本联合公告乃由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保利协鑫」)及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协鑫新能源」)各自之董事会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併守则(「收购守则」)规则3.7、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兹提述保利协鑫及协鑫新能源于二零一九年六月四日、二零一九年七月四日、二零一九年八月五日、二零一九年九月四日、二零一九年十月四日及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四日刊发的联合公告(「该等公告」)。除另有指明外,本联合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终止合作意向协议约定的合作及要约期结束

由于杰泰及潜在买方通过多轮的友好协商后仍无法就可能交易达成正式协议,因此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杰泰及潜在买方共同商定终止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订立的合作意向协议约定的合作(「终止」)。由于潜在买方之控股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为一家中国国有企业)决定调整交易方案为收购协鑫新能源及其附属公司(「协鑫新能源集团」)的中国资产,因此中国华能及协鑫新能源开展合作框架协议(定义见下文)项下进行的交易。保利协鑫及协鑫新能源各自之董事会认为,终止不会对保利协鑫及协鑫新能源的财务及经营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就收购守则而言,要约期已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当日结束。

订立合作框架协议

保利协鑫及协鑫新能源各自之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协鑫新能源与中国华能订立合作框架协议(「合作框架协议」),内容有关协鑫新能源出售(i)位于中国的若干光伏电站(「该等电站」);或(ii)协鑫新能源集团之若干负责经营该等电站的项目公司予中国华能或其指定主体(「出售事项」)。

合作框架协议之订约方将共同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等,就出售事项达成最终协议。

保利协鑫及协鑫新能源各自之董事会谨此强调,出售事项须待最终协议订立及交割。出售事项或会构成保利协鑫及协鑫新能源的一项须予公布交易。保利协鑫及协鑫新能源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保利协鑫及协鑫新能源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保利协鑫及协鑫新能源将于出售事项订立任何最终协议时另行刊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