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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公告

2019-08-22 00:00: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的规定而作出。

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本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香港分行(「贷款人」)就合共130,000,000美元之定期贷款融资(「融资」)订立融资协议(「融资协议」)。融资协议项下借款之最后还款日期为首次动用融资日期后24个月届满当日。

根据融资协议,本公司控股股东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保利协鑫」)若于其(i)不再有权(a)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就超过30%的最高可表决票数投票或控制该投票;(b)委任或罢免本公司全部或大多数董事或其他同等高级人员;或(c)就本公司的营运及财务政策作出指示,且本公司董事或其他同等高级人员须遵从该指示;或(ii)不再实益拥有30%以上的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时,将不再对本公司拥有控制权(「控制权变动」)。于本公告日期,保利协鑫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2.28%的权益。

若发生控制权变动或保利协鑫(作为有关融资的本公司担保人)未能于融资期限内遵守若干财务指标,则贷款人可取消融资及宣告融资协议及其他附属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尚未偿还款项连同其应计利息及所有其他应计款项即时到期偿还。

只要该等责任继续存在,本公司将继续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遵守披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