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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出售附属公司

2023-05-19 00:00:00

背景

兹提述(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的通函,内容有关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过往出售事项、首批出售事项、第二批出售事项、第三批出售事项及第四批出售事项及(ii)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一月二日的公告,内容有关第五批出售事项。除另行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过往出售事项全部已在第六批购股协议日期前十二个月之前完成,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五月五日的通函。

于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本公司的间接附属公司苏州协鑫新能源(作为卖方)与湖南新华(作为买方)订立第四批购股协议。根据第四批购股协议,苏州协鑫新能源同意(其中包括)(a)向湖南新华出售宁夏盛景90.1%的股权及(b)在苏州协鑫新能源自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宁夏盛景9.9%的股权后,向湖南新华出售该等股权。

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的间接附属公司苏州协鑫发展及山东协鑫新能源(作为该等卖方)与湖南新华(作为买方)订立第五批购股协议。根据第五批购股协议,苏州协鑫发展及山东协鑫新能源同意(其中包括)出售磴口协鑫光伏的全部股权及郓城鑫华能源开发51%的股权予湖南新华。

第六批购股协议

于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间接附属公司苏州协鑫新能源(作为卖方)与湖南新华(作为买方)订立第六批购股协议。根据第六批购股协议,卖方同意(其中包括)(a)出售高唐县协鑫晶辉的全部股权、(b)出售内蒙古香岛新能源90.1%的股权及(c)出售内蒙古香岛新能源余下9.9%的股权(倘若卖方向内蒙古香岛生态农业收购该股权)予买方。

于第六批出售事项完成后,目标集团将不再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因此,于第六批出售事项完成后目标集团的财务业绩将不再于本公司的财务报表综合入账。

该等交易所得款项用途

该等交易的现金所得款项净额(即(i)代价约人民币336,000,000元、(ii)净应付款项总额约人民币1,103,755,860元、扣减(iii)预计最高整改金额约人民币14,650,000元的总和)预计为约人民币1,425,105,860元,而本公司拟将有关款项用于偿还债务。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卖方、苏州协鑫发展及山东协鑫新能源(均为本公司的间接附属公司)与新华水电集团于12个月期间内订立第四批购股协议、第五批购股协议及第六批购股协议,本公司须考虑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将第四批出售事项、第五批出售事项及第六批出售事项合併为本公司一系列交易的影响。

由于该等出售事项(总计而言)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7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第六批购股协议构成本公司的非常重大出售事项,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为免生疑问,卖方无义务根据内蒙古香岛新能源购股协议从内蒙古香岛生态农业收购内蒙古香岛后续销售股份。倘若该收购构成上市规则所规定的须予公佈交易,则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规定。

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供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该等交易以及订立第六批购股协议及履行其项下责任。一份将载有(其中包括)该等交易及第六批购股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进一步详情的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盖因需要更多时间编制通函拟披露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