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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百慕达法院批准聆讯结果及计划生效日期通知

2021-06-15 00:00:00

本联合公告乃由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保利协鑫」)及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2)(a)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兹提述保利协鑫与本公司向计划债权人所刊发日期分别为2021年5月12日(「计划会议通知」)及2021年6月4日(「计划会议结果通知」)的联合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与计划债权人根据百慕达1981年公司法第99条订立的建议计划安排(「该计划」)。

本联合公告所用词汇与日期为2021年5月12日的综合计划文件、计划会议通知及计划会议结果通知所定义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欣然宣佈:

(i)百慕达最高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百慕达时间)颁佈命令,于同日举行的批准聆讯后批准该计划(「百慕达批准令」),而百慕达批准令的副本已于2021年6月14日(百慕达时间)送达百慕达公司注册处登记;

(ii)计划生效日期(即所有计划条件(定义见该计划)已获达成且该计划根据该计划条款生效的日期)为2021年6月14日(百慕达时间);及

(iii)重组生效日期(即该计划规定的安排及妥协将予实施的日期)预期将为2021年6月16日,惟须待根据该计划条款达成或豁免重组条件(定义见该计划)后方告落实。

本通告乃就该计划第6.4条及第6.5条而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