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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会议结果通知百慕达最高法院商业法庭民事案件2021年:第110号有关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及1981年公司法第99条事项

2021-06-04 00:00:00

本联合公告乃由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保利协鑫」)及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2)(a)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兹提述保利协鑫与本公司向计划债权人所刊发日期为2021年5月12日的联合公告(「计划会议通知」),内容有关召开计划债权人会议(「计划会议」),以考虑及酌情批准(不论有否修订)本公司与计划债权人根据百慕达1981年公司法第99条订立的建议计划安排(「该计划」)。

本联合公告所用词汇与日期为2021年5月12日的综合计划文件(「计划文件」)及计划会议通知所定义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欣然宣佈,根据百慕达最高法院(「百慕达法院」)日期为2021年5月6日的命令(「命令」),计划会议已于2021年6月4日下午7时正(香港时间)╱2021年6月4日上午8时正(百慕达时间)假座香港中环遮打道18号历山大厦30楼美邦律师事务所办公室正式召开及举行。

合共128名持有合共494,289,648美元的计划索偿(占未偿付计划索偿总值的92.44%)的计划债权人(亲身及╱或委派代表)出席计划会议,并于会上投票。在该128名计划债权人中,127名持有合共494,075,771美元的计划索偿(占已投票计划索偿总值的99.96%)的计划债权人(占已投票计划债权人总数的99.22%)投票赞成该计划。1名持有合共213,877美元的计划索偿(占已投票计划索偿总值的0.04%)的计划债权人(占已投票计划债权人总数的0.78%)投票反对该计划。因此,该计划已获得所需的大多数计划债权人批准。

该计划须待百慕达法院事后批准,并须符合或获豁免(如适用)计划文件所载该计划的条件后方可生效。

对该计划实施批准的呈请聆讯时间将为2021年6月11日上午9时30分(百慕达时间)╱2021年6月11日下午8时30分(香港时间)。所有计划债权人均有权亲身或通过律师出席在百慕达举行的批准聆讯,以支持或反对该计划的批准。

保利协鑫与本公司的关係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本公司为保利协鑫的附属公司。

保利协鑫股份继续暂停买卖

保利协鑫股份自2021年4月1日上午9时正起暂停买卖,并将保持暂停状态,直至另行通知。有关保利协鑫股份继续暂停买卖的进一步详情,请参考保利协鑫日期为2021年5月17日的公告。

保利协鑫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保利协鑫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