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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寄发有关主要交易之通函与土地徵收有关的土地及物业出售事项

2020-04-29 00:00:00

兹提述鸿兴印刷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四月六日之公佈(「该公佈」),内容有关就土地徵收出售土地及物业之主要交易,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之公佈,内容有关股东书面批准及有关土地徵收之澄清公佈。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佈所使用之词汇具有该公佈所界定之相同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一份通函(「通函」)载有(其中包括)(i)有关该等土地徵收协议及该土地徵收事项的进一步资料;(ii)有关被徵收土地的独立估值报告;及(iii)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资料将于该公佈刊发后十五个营业日内(即不迟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寄发予股东。由于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编制有关债务声明及营运资金充足声明之函件,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而联交所已授出有关豁免,将寄发通函予股东之时间延长至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五日或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