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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交易与土地徵收有关的土地及物业出售事项

2020-04-06 00:00:00

土地徵收

董事会宣佈,按照新吴区政府及无锡市政府之相关土地规划要求,于二零二零年四月三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鸿兴包装与无锡当地行政管理机构订立土地徵收协议,据此,(i)无锡当地行政管理机构将徵收而鸿兴包装将交回被徵收土地,而作为代价,无锡当地行政管理机构应向鸿兴包装支付补偿金人民币296,236,585元(可能上调);(ii)无锡当地行政管理机构将向鸿兴包装提供有关税收减免及新土地之承诺;及(iii)鸿兴将计划投资新土地,而无锡当地行政管理机构应就该项目提供补贴。

双方协定,土地徵收协议项下有关(其中包括)土地徵收及其他承诺之权利及义务应于本公司取得股东批准后生效。

无锡当地行政管理机构之承诺

根据相关中国法律及法规以及土地徵收协议,无锡当地行政管理机构承诺协助鸿兴包装与相关税务部门沟通,以(a)确保就税务清算而言搬迁完成年度为获得第一笔补偿金人民币118,494,634元(可能上调)之日起满五年的年度;及(b)确保补偿金额人民币296,236,585元免于徵收增值税。

无锡当地行政管理机构亦承诺,于土地徵收协议之日起九个月内,无锡当地行政管理机构将促成鸿兴包装采取措施,通过土地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以不超过被徵收土地每平方米物业估值之代价,取得一块位于长江东路、经三路区域且面积不小于约33,333平方米之新土地(「新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若在土地徵收协议之日起九个月内无法向鸿兴包装提供新土地,无锡当地行政管理机构同意,(a)鸿兴包装应在土地B上继续运营而无需搬迁,而无锡当地行政管理机构将向鸿兴包装提供必要的协助及支持;(b)无锡当地行政管理机构将就鸿兴包装为维持现有生产营运而产生之任何新增经营开支作出补偿;及(c)无锡当地行政管理机构亦将就鸿兴包装因搬迁、新土地收购及建设以及其他相关事项而产生之任何新增成本及费用作出补偿。

投资新土地

根据土地徵收协议,鸿兴包装将计划(i)在新土地上建设采用高新包装印刷技术之新生产厂房;(ii)于获得新土地后三个月内取得投资总额为人民币3亿元(或等值美元)之新生产厂房建设项目核准文件;(iii)于获授新土地后九个月内注资20,000,000美元;及(iv)于就上文(i)项所述新土地上之新生产厂房取得建筑许可证后18个月内开始投产。

此外,无锡当地行政管理机构同意就实施相关项目给予鸿兴包装一次性补贴人民币4,000,000元,条件为鸿兴包装已作出上述注资,且有关补贴应被用于高新包装印刷技术并达到一定财务业绩目标。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土地徵收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低于75%,故土地徵收构成本公司之主要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之申报、公佈、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由于并无股东于土地徵收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若本公司就批准土地徵收召开股东大会,并无股东须放弃投票。本公司拟就土地徵收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向有密切联繫的股东(于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九日合共持有558,386,379股股份,占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约61.5%)寻求书面股东批准。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若自有密切联繫的股东取得书面批准,本公司即无需就批准土地徵收举行股东大会。

一般事项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有关土地徵收协议及其项下土地徵收之进一步资料;(ii)有关被徵收土地之独立估值报告;及(iii)上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的通函,预期将依照上市规则寄发予股东。

土地徵收须待股东批准后方算完成,故土地徵收未必会进行。因此,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