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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
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IMC-TianDa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45)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星期三)
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湾仔轩尼诗道33号湾仔皇悦酒店一楼皇悦厅一举行股东特别
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审议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
之普通决议案。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通告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
十一月十五日之通函(「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追认、确认及批准采购框架协议(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呈交大会,并
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之形式及内容、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及其项下
交易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之建议上限;及
(b)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在彼╱彼等全权酌情认为就使采购框架协议生效及
据此拟进行之所有交易得以实行(包括建议年度上限)以及同意作出董
事认为符合本公司及其整体股东利益之有关更改、修订或豁免方面属
必要、适宜或权宜时,代表本公司签立彼╱彼等认为采购框架协议及据
此拟进行之交易下拟作出之事项所附带、附属或相关之一切有关其他
文件、文据及协议(不论是否加盖公章)及进行一切有关行为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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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动议
(a) 追认、确认及批准采购运输服务框架协议(注有「B」字样之副本已呈交
大会,并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之形式及内容、据此拟进
行之交易及其项下交易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
年之建议上限;及
(b)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在彼╱彼等全权酌情认为就使运输服务框架协议生
效及据此拟进行之所有交易得以实行(包括建议年度上限)以及同意作
出董事认为符合本公司及其整体股东利益之有关更改、修订或豁免方
面属必要、适宜或权宜时,代表本公司签立彼╱彼等认为运输服务框架
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下拟作出之事项所附带、附属或相关之一切
有关其他文件、文据及协议(不论是否加盖公章)及进行一切有关行为
或事宜。」
3. 「动议
(a) 追认、确认及批准安装服务框架协议(注有「C」字样之副本已呈交大会,
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之形式及内容、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及其项
下交易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之建议上限;
及
(b)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在彼╱彼等全权酌情认为就使安装服务框架协议生
效及据此拟进行之所有交易得以实行(包括建议年度上限)以及同意作
出董事认为符合本公司及其整体股东利益之有关更改、修订或豁免方
面属必要、适宜或权宜时,代表本公司签立彼╱彼等认为安装服务框架
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下拟作出之事项所附带、附属或相关之一切
有关其他文件、文据及协议(不论是否加盖公章)及进行一切有关行为
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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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动议
(a) 追认、确认及批准中集天达(深圳)管理服务协议(注有「D」字样之副本
已呈交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之形式及内容、据此拟进行
之交易及其项下交易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
之建议上限;及
(b)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在彼╱彼等全权酌情认为就使中集天达(深圳)管理
服务协议生效及据此拟进行之所有交易得以实行(包括建议年度上限)
以及同意作出董事认为符合本公司及其整体股东利益之有关更改、修
订或豁免方面属必要、适宜或权宜时,代表本公司签立彼╱彼等认为中
集天达(深圳)管理服务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下拟作出之事项所附带、
附属或相关之一切有关其他文件、文据及协议(不论是否加盖公章)及
进行一切有关行为或事宜。」
5. 「动议
(a) 追认、确认及批准齐格勒管理服务协议(注有「E」字样之副本已呈交大
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之形式及内容、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及
其项下交易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之建议上限;
及
(b)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在彼╱彼等全权酌情认为就使齐格勒管理服务协议
生效及据此拟进行之所有交易得以实行(包括建议年度上限)以及同意
作出董事认为符合本公司及其整体股东利益之有关更改、修订或豁免
方面属必要、适宜或权宜时,代表本公司签立彼╱彼等认为齐格勒管理
服务协议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下拟作出之事项所附带、附属或相关之
一切有关其他文件、文据及协议(不论是否加盖公章)及进行一切有关
行为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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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动议
(a) 追认、确认及批准销售框架协议(注有「F」字样之副本已呈交大会,并
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之形式及内容、据此拟进行之交易及其项下
交易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各年之建议上限;及
(b)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在彼╱彼等全权酌情认为就使销售框架协议生效及
据此拟进行之所有交易得以实行(包括建议年度上限)以及同意作出董
事认为符合本公司及其整体股东利益之有关更改、修订或豁免方面属
必要、适宜或权宜时,代表本公司签立彼╱彼等认为销售框架协议及据
此拟进行之交易下拟作出之事项所附带、附属或相关之一切有关其他
文件、文据及协议(不论是否加盖公章)及进行一切有关行为或事宜。」
承董事会命
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李静华
香港,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总办事处暨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湾仔
轩尼诗道139号
中国海外大厦
16楼A-B室
中国主要营业地点:
深圳市
宝安区福永
福园二路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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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星期五)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五日(星期三)(包括首
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手续,期间将不会登记任何本公司股份之过户事宜。为符合资格
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所有股票连同已填妥之股份过户表格,必须於二零一八
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
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2.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所召集之股东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任他人为
其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超过一名代表,
代其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惟须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
以代表股东。倘委任超过一名代表,则委任书须列明各有关代表所获委任之股份数目及类别。
3. 代表委任表格须按其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及签署,并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
有)或有关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之经核证副本,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
间48小时前,一并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
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
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4. 如为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於股东特别大会
上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者,惟倘有超过一位之有关联名登记持有人亲
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则仅於本公司股东登记册内就该等联名股份排名首位者
方有权投票。
於本通告日期,非执行董事为李胤辉博士(主席)、于玉群先生及江嘉梁先生;执
行董事为江雄先生(名誉主席)、郑祖华先生及栾有钧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为陆海林博士、邢家维先生及何敏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