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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天达内幕消息有关可能收购事项之谅解备忘录

2018-06-29 22:18:00

本公告乃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卖方就可能收购事项订立不具法律约束力之谅解备忘录。

可能收购事项(倘获落实)可能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本公司须予公布的交易。本公司将於适当时间就可能收购事项另行刊发公告。

由於可能收购事项须待订立正式协议後方可作实,因此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股东及本公司之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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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乃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与卖方就可能收购事项订立不具法律约束力之谅解备忘录。

谅解备忘录

谅解备忘录之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订约方: (i) 本公司,为准买方;及

(ii) 卖方,为准卖方。

主体事项: 根据谅解备忘录,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拟收购及卖方拟出售目标公司之60%股权。

目标集团: 卖方将确保目标集团之资产净值於可能收购事项时将不少於人民币5.5亿元。

代价: 代价拟为人民币6亿元,以正式协议为准。

排他期: 於谅解备忘录日期起计三个月内,卖方不得(在未获得本公司事先同意前)与任何其他人士或实体就出售目标公司之股权进行接洽、讨论、谈判或订立任何协议、意向书或谅解备忘录。

无法律约束力: 谅解备忘录之条款仅表达订约方之意向。除有关排他期、保密义务、法律及争议解决及副本之条文外,谅解备忘录并不构成订约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协议。

目标集团之资料

目标公司为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有限公司。目标集团之主要业务为生产消防车,并为中国之领先擧高消防车生产商。

於本公告日期,目标公司由卖方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卖方之资料

卖方为七名中国居民。就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尽悉及确信,各卖方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以外之第三方。

本集团之资料

本公司为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生产及销售消防车,生产及销售消防设备,设计及生产登机桥及自动立体车库系统,以及提供机场设施设备的整合解决方案,包括机场物流系统(行李处理及物料处理)及地面支援设备。

进行可能收购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为中国领先消防车及消防设备生产商之一。为了促进其业务增长,本集团采用多项策略,包括成立策略联盟以及对本公司现有类型业务有互补性的公司进行并购及收购。

董事认为,可能收购事项与本集团之业务增长策略一致及(倘获落实)能为本集团增强其消防车产品组合及扩大其市场覆盖区域和产能提供珍贵机遇。此外,可能收购事项将让本集团获取目标集团之研发及技术知识,可让本集团利用以进一步加快其业务发展步伐。

董事认为,谅解备忘录之条款乃经公平原则磋商达成,属公平合理,而可能收购事项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一般资料

可能收购事项(倘获落实)可能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本公司须予公布的交易。本公司将於适当时间就可能收购事项另行刊发公告。

由於可能收购事项须待订立正式协议後方可作实,因此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股东及本公司之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指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及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445)

「关连人士」指具有根据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代价」指可能收购事项之代价

「正式协议」指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与卖方可能会或可能不会就可能收购事项订立之正式买卖协议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谅解备忘录」指本公司与卖方就可能收购事项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之谅解备忘录

「订约方」指本公司与卖方

「可能收购事项」指根据谅解备忘录所述,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向卖方可能收购目标公司之60%股权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之法定货币

「股东」指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指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有限公司及於本公告日期由卖方直接持有其100%股权

「目标集团」指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卖方」指为七名中国居民及於本公告日期共同持有目标公司之100%股权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