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持续关连交易

2020-12-29 00:00:00

持续关连交易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及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五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与中集分别订立(i)采购框架协议(二零一八年)、运输服务框架协议(二零一八年)及销售框架协议(二零一八年);(ii)第一份销售框架补充协议;及(iii)第二份销售框架补充协议及采购框架补充协议。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联交所交易时间后),本公司与中集订立以下持续关连交易协议(二零二一年):

(i)采购框架协议(二零二一年);

(ii)运输服务框架协议(二零二一年);及

(iii)销售框架协议(二零二一年)。

上市规则涵义

中集为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因此,中集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故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采购框架协议(二零二一年)、运输服务框架协议(二零二一年)及销售框架协议(二零二一年)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由于采购框架协议(二零二一年)及运输服务框架协议(二零二一年)之建议上限于合併计算时之所有适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少于5%,而合併建议上限超过3,000,000港元,故订立采购框架协议(二零二一年)及运输服务框架协议(二零二一年)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规定,但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由于销售框架协议(二零二一年)之建议上限之所有适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少于5%,而建议上限超过3,000,000港元,故订立销售框架协议(二零二一年)以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规定,但豁免遵守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