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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配售新股份所得款项用途的补充公佈

2019-07-02 00:00:00

兹提述海福德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于2018年7月9日刊发的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年度的年报(「2018年年报」),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5月7日、2017年5月16日及2017年8月10日的公佈(「该等公佈」),以及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5月5日的通函,内容有关本公司根据2017年5月5日订立的配售协议(「配售协议」)在一般授权下配售本公司新股份(「配售」)。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公佈所用词汇与2018年年报及该等公佈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就2018年年报提供进一步资料,以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16第11(8)段对配售所得款项的实际用途进行更新。诚如2018年年报及该等公告所披露,配售所得款项净额约为62,476,000港元(「所得款项」),本公司拟将其用作本集团的一般营运资金。于2018年3月31日,尚未使用所得款项,所得款项净额仍可用于拟定用途。

于2019年3月31日,在所得款项中,(i)约22,127,000港元已用作行政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僱员福利、专业服务费、核数师薪酬及租金开支;及(ii)约40,349,000港元尚未使用,并存入银行账户作为存款,此举拟用作本集团的一般营运资金。剩余所得款项余额的预期使用时间为2022年7月31日或之前。

上述用途与该等公佈所披露的所得款项拟定用途一致。

董事会确认,除本公佈披露者外,2018年年报的内容仍属正确及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