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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宇环保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17 18:10:00

兹通告新宇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九龙九龙湾宏开道16号德福大厦2109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接受、省览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3. (a) 重选奚玉先生为本公司之董事;

(b) 重选张小玲女士为本公司之董事;

(c) 重选韩华辉先生为本公司之董事;

(d) 重选张英女士为本公司之董事;及

(e)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 续聘国富浩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独立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5.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d)段)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但不限於可认购股份之认股权证、可换股票据及安排);

(b) 本决议案(a)段所述之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但不限於可认购股份认股权证、可换股票据及安排);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所述之批准而可能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将予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不论是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而配发)之股份之股本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20%,惟根据(i)供股(定义见本决议案(d)段),(ii)任何根据本公司之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任何证券之条款,因行使认购或转换之权利而进行之股份发行,(iii)当时采纳藉以授出或发行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或购入本公司股份之权利之任何认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项下授出之认股权获行使,或(iv)依照本公司不时之组织章程细则以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配发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以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份以现金缴付之股息则除外,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之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第22号(经不时综合及修订)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以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出之权力之日。

「供股」乃指於董事指定之期间向於指定纪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所持本公司股份之比例发售本公司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赋予认购本公司股份权利之证券(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香港境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或在决定该等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其存在或程度时涉及的费用或延误,而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6.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c)段)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於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予以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之其本身已发行股份,并就此须遵照所有适用法规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或所有其他适用法例;

(b) 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本公司可以购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或同意将予购回或以其他方式收购之本公司股份之股本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至下列三者中之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第22号(经不时综合及修订)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以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出之权力之日。」

7. 「动议待上述第5及第6项决议案获通过的条件下,扩大根据第5项决议案授予之权力予本公司董事可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份之股本面值总额,加入相当於本公司根据上述第6项决议案授予之权力购回之任何股本之面值总额之数额,惟所购回股份之数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

附注:

(1)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第13.39(4)条之规定,上述决议案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2) 随附可供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如有))使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阁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在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须被视作已撤回。

(3) 代表委任表格或委任代表之文据必须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举行时间四十八(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4)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可委派一名或以上代表(倘持有1股以上股份)代其出席大会,并在遵守本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条文下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但须代表股东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倘委派超过一名代表,须注明各受委代表所代表的本公司股份数目及类别。

(5) 倘属本公司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其中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可就该等本公司股份亲自或委派代表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然而,倘有一名以上联名持有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只有就该等本公司股份而言於本公司股东名册排名首位之上述人士,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6) 本公司之股份登记处将不会为确定本公司股东出席拟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五)举行之应届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权利而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然而,为符合资格出席应届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抵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7) 为确定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获派建议末期股息之权利,本公司之股份登记处将自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二)起至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止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在此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获派建议末期股息(须待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後,方可作实),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抵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