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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房地产基金以基金单位及现金支付基本费用及浮动费用予恒基阳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04-24 17:11:00

谨此提述阳光房地产基金於2017年6月21日作出之公布,有关管理人就收取基本费用及浮动费用之选择,於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以现金形式支付50%及以基金单位形式支付50%。

管理人於2018年4月24日已收取合共4,365,963个新基金单位,作为支付2017/18年财政年度第二季及2017/18年财政年度第三季之管理人费用的50%。该等新基金单位占紧随该发行後之已发行基金单位(1,645,139,777个)约0.27%。

同时,管理人已於2018年4月收取现金港币11,791,549.61元,作为2017/18年财政年度第三季之管理人费用的现金部分;亦已於2018年2月收取港币11,362,024.72元,作为2017/18年财政年度第二季之管理人费用的现金部分。

於收取该等新基金单位前,管理人持有121,906,184个基金单位。於发行该等新基金单位後,管理人持有合共126,272,147个基金单位,占紧随该发行後之已发行基金单位总数约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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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此提述阳光房地产基金於2017年6月21日作出之公布,有关管理人就收取基本费用及浮动费用之选择,於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以现金形式支付50%及以基金单位形式支付50%。

管理人於2018年4月24日已收取合共4,365,963个新基金单位,占紧随该发行後之已发行基金单位(1,645,139,777个)约0.27%。

该等已收取之新基金单位中:

(a)2,147,423个基金单位,包括1,700,045个基金单位(作为支付基本费用港币17,989,883.00元的50%)及447,378个基金单位(作为支付浮动费用港币4,734,156.81元的50%),均按每基金单位港币5.291元(即第二季市价)发行,作为支付2017/18年财政年度第二季之管理人费用;及

(b)2,218,540个基金单位,包括1,740,710个基金单位(作为支付基本费用港币18,503,756.00元的50%)及447,830个基金单位(作为支付浮动费用港币5,079,333.71元的50%),均按每基金单位港币5.315元(即第三季市价)发行,作为支付2017/18年财政年度第三季之管理人费用。

同时,管理人已於2018年4月收取现金港币11,791,549.61元,作为2017/18年财政年度第三季之管理人费用的现金部分;亦已於2018年2月收取港币11,362,024.72元,作为2017/18年财政年度第二季之管理人费用的现金部分。

连同上述发行之新基金单位,支付相关期间管理人费用之责任已获完全履行。

於收取该等新基金单位前,管理人持有121,906,184个基金单位。於发行该等新基金单位後,管理人持有合共126,272,147个基金单位,占紧随该发行後之已发行基金单位总数约7.68%。

发行作为支付基本费用及浮动费用之新基金单位数目(连同以现金缴付之相关款项)之厘定基准与信托契约之相关规定相符。

根据信托契约,上述相关期间之管理人费用之数额乃根据(i)阳光房地产基金最近期之已公布中期报吿所载之相关物业价值,并就相关期间完成收购/出售之物业作出调整;及(ii)管理人就每一季度编制之阳光房地产基金未经审核管理账目所载之物业收入净额按季计算。

以基金单位作为支付管理人费用乃载於信托契约中,且根据证监会授出之豁免毋须事先取得基金单位持有人之特定批准。管理人有权收取该等基金单位之数目,相等於以相关基本费用及/或浮动费用款额按市价可购买之数目。根据证监会授出之豁免,发行基金单位予管理人作为支付每一财政年度之全部或部分管理人费用,将被计入根据《房地产基金守则》第12.2条管理人毋须取得基金单位持有人批准而可於每一财政年度发行已发行基金单位20%之部分。此外,於每一财政年度,可发行予管理人作为支付该财政年度之全部或部分管理人费用之基金单位数目上限,须为紧接之上一财政年度最後一日已发行基金单位总数,加上於相关财政年度阳光房地产基金为收购任何房地产作融资而发行之基金单位数目(如有)总和之3%。已发行予管理人作为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期间之管理人费用为6,434,262个基金单位,占於2017年6月30日已发行之1,637,777,762个基金单位约0.39%。

本公布乃根据《房地产基金守则》第10.4(k)条而作出。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2017/18年财政年度第二季」指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即阳光房地产基金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之第二季度

「2017/18年财政年度第三季」指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即阳光房地产基金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之第三季度

「基本费用」指阳光房地产基金应付予管理人之基本费用,具备信托契约就该词汇所赋予之涵义,现时以物业价值按每年0.4%计算

「管理人」指恒基阳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Henderson SunlightAsset Management Limited,作为阳光房地产基金之管理人

「管理人费用」指基本费用及浮动费用(具备信托契约就该两个词汇所赋予之涵义),即管理人酬金之组成部分

「市价」指具备信托契约就该词汇所赋予之涵义

「物业收入净额」指具备信托契约就该词汇所赋予之涵义

「物业价值」指具备信托契约就该词汇所赋予之涵义

「第二季市价」指2017年12月14日至2017年12月29日(包括首尾两天)期间在联交所所有基金单位交易之每基金单位之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该期间为紧接2017/18年财政年度第二季最後一天前10个交易日

「第三季市价」指2018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29日(包括首尾两天)期间在联交所所有基金单位交易之每基金单位之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该期间为紧接2017/18年财政年度第三季最後一天前10个交易日

「《房地产基金守则》」指证监会发出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经不时修订、补充及/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阳光房地产基金」指阳光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经不时修订、补充及/或以其他方式修改)获认可以单位信托基金形式组成之集体投资计划

「信托契约」指构成阳光房地产基金日期为2006年5月26日之信托契约(经六份补充契约修订及补充)

「基金单位」指阳光房地产基金之一个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持有人」指登记为持有基金单位之任何人士

「浮动费用」指阳光房地产基金应付予管理人之浮动费用,具备信托契约就该词汇所赋予之涵义,现时以物业收入净额(减去其浮动费用前)按每年3.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