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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9-08-20 00:00:00

兹通告中国天弓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二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假座香港德辅道中121号远东发展大厦5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 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为一项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以下条件达成后: (i)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批准或同意批准(视乎配发)供股股份(定义见下文)上市及买卖且无撤回有关批准,而供股股份将根据供股(定义见下文)之条款及条件配发及发行予本公司股东(「 股东」);及(ii)包销协议(定义见下文)成为无条件及并无根据其条款终止:

(a) 批准根据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之通函所载之条款及条件,以供股(「供股」)方式向于釐定供股配额之参考日期(「 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 合资格股东」)(不包括于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在本公司股东名册所示登记地址位于香港境外,且本公司董事(「 董事」)会(「 董事会」)作出有关查询后,考虑到有关地区之法例下之法律限制及该等地区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认为有必要或适宜不予提呈供股之该等本公司股东(「 除外股东」))于本公司股本发行239,817,900股每股面值为0.10港元(每股为「 股份」)之新股(每股为「 供股股份」),比例为于记录日期每持有一(1)股股份可获发两(2)股供股股份,认购价为每股供股股份0.28港元;

(b) 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与中资证券有限公司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八日之包销协议(「 包销协议」,经日期分别为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及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三日的两份延期函件修订及补充)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其注有「A」字样之副本已呈交股东特别大会,并经由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

(c) 授权董事会或其辖下委员会根据供股或就此配发及发行供股股份(以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形式),惟该等供股股份可以按比例以外之方式提呈发售、配发或发行予合资格股东,且特别授权董事于考虑适用于本公司之香港境外任何地域法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当地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后,于彼等认为必要或适宜之情况下作出有关除外股东之排除或其他安排;及

(d) 授权任何董事就供股或彼等认为就实行供股、包销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或致使供股、包销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生效而言属必需、合适或权宜而签署及签立有关文件并作出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