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连交易
(I)采购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信元模具与嘉兴富廷订立采购协议,据此,嘉兴富廷同意销售且信元模具同意采购资产,总对价为约人民币27,247,000元(相当于约29,869,000港元)。
(II)租赁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信元模具亦与嘉兴富廷订立租赁协议,据此,嘉兴富廷同意向信元模具出租工厂,月度应付租金为约人民币128,000元(相当于约140,000港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嘉兴富廷为控股股东及过往十二个月内前执行董事秦先生间接全资拥有的公司,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嘉兴富廷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本集团与嘉兴富廷之间根据采购协议及租赁协议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由于有关采购协议及租赁协议的一项或以上适用百分比率,基于合併计算,超过0.1%但低于5%,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采购协议及租赁协议项下的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顾问及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