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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之更新

2019-11-06 00:00:00

本公告系敏实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董事」)会(「董事会」)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的内幕消息条文(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而作出。

颁佈法令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之公告(「公告」),经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其他被告方同意的和解提议已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举行的一次法庭聆讯中提呈香港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寻求批准。

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高等法院对秦先生及赵先生作出如下法令:(1)秦先生向Decade (HK) Limited,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支付人民币12,000,0

00元(相当于约13,332,000港元)及利息;

(2)向秦先生颁佈为期六年的取消资格令,秦先生在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a)不得担任或留任包括本公司、其附属公司及联属公司在内的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董事、清盘人、接管人或财产或业务经理人;及(b)不得以任何形式,无论直接或间接,关涉或参与包括本公司、其附属公司及联属公司在内的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管理;及

(3)向赵先生颁佈为期三年的取消资格令,赵先生在未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a)不得担任或留任包括本公司、其附属公司及联属公司在内的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董事、清盘人、接管人或财产或业务经理人;及(b)不得以任何形式,无论直接或间接,关涉或参与包括本公司、其附属公司及联属公司在内的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管理。

此外,上述第(2)及第(3)条所述取消资格令之期限的开始时间须遵照如下:

(1)有关针对秦先生作出的取消资格令,取消资格期限须待秦先生于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发出之传票(从上述取消资格令中豁免三间私人公司)作出裁决或直至高等法院颁佈进一步法令方可确定;以及

(2)有关针对赵先生作出的取消资格令,取消资格期限将于颁令日期后第二十一天起生效。

本公司将在接获通知后,于实际可行时间内儘快对秦先生取消资格的开始时间刊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