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有关《投资合作备忘录》的须予披露交易

2019-10-24 00:00:00

《投资合作备忘录》

于二零一九年十月 二十四日(交易时段结束后),鼎阳(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与业务伙伴订立《投资合作备忘录》,据此,鼎阳已同意透过业务伙伴共同投资该等物业,鼎阳将向业务伙伴转账 69,000,000,000 越南盾(约相当于 23,322,000 港元,仅供说明之用),并委托业务伙伴向 Sunshine Developer 收购位于 Ciputra HanoiInternational City 的该等物业。 双方已协定按市场状况于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转售该等物业获利。

《上市规则》的涵义

鼎阳就物业投资向业务伙伴出资的适用百分比率有一项或多项超过 5%但全部低于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订立《投资合作备忘录》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