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建议采纳经修订章程细则

2022-04-28 00:00:00

本公告乃越南制造加工出口(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1)条而发出。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称「董事」)建议(i)对本公司现行《章程细则》(「《章程细则》」)提出若干修订,令其条款的严格程度不比最新的法律要求和监管要求宽松(包括《上市规则》附录三核心股东保障水平在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生效的修订,以及开曼群岛适用法律的修订),并对《章程细则》提出相应修订与其他轻微修改(统称「修订建议」);以及(ii)采纳本公司建议引入与整合全部修订建议后的经修订和重订的《章程细则》(「新《章程细则》」)。

以下是《章程细则》的主要修订,使《章程细则》可符合开曼群岛适用法律与《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1.将全部「CompaniesLaw(公司法)」以「CompaniesAct(公司法)」取代,并相应修改《章程细则》的相关条文,包括新增「Act(公司法)」的定义词,删除「Law(公司法)」的定义词;

2.新增若干定义词,包括「公告」、「紧密联繫人」、「上市规则」、「主要股东」等,删除若干定义词,包括「联繫人」及「附属公司及控股公司」等,以便与开曼群岛适用法律、《上市规则》、新《章程细则》相关条文一致,并就此更新《章程细则》相关条文;

3.阐明董事会为填补空缺而委任的董事,或新增董事进入现届董事会,其任期直至获委任后的首个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届时可在会上重选连任;

4.规定本公司必须在本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5.阐明本公司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必须发出不少于二十一(21)整天的通知;召开所有其他股东大会(包括股东特别大会)必须发出不少于十四(14)整天的通知,但若《上市规则》允许,且符合《公司法》并获同意下,股东大会可采用更短的通知期召开,并就此更新《章程细则》相关条文;

6.阐明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皆有权(a)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及(b)在股东大会上投票,但《上市规则》规定必须就审议事宜放弃投票权的股东除外;并就此更新《章程细则》相关条文;

7.阐明股东若为结算所时,代其出席本公司任何股东大会的授权代表或委任代表可计入并组成大会的法定人数;

8.阐明董事会以本公司名义代其向法院提出呈请将本公司清盘的权力,必须在本公司以特别决议批准本公司由法院清盘或自愿清盘后,方可作实;

9.规定在合资格股东提出要求请董事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处理要求书指明的事务或决议后,董事会若在二十一(21)整天内未能召开会议的,提出要求的股东可按同样方式召开股东大会;

10.阐明本公司核数师可由股东在本公司于核数师任期届满前随时召开的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罢免;

11.阐明董事会在审议董事或其任何紧密联繫人有重大权益的合约或安排时,相关董事被禁止投票表决(或被禁止不得计入法定人数)的限制不适用的情况;

12.规定本公司的财政年度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但董事另行决定者除外;及13.阐明提呈大会表决的决议案必须以投票方式表决,除在现场会议上,大会主席可真诚准许该等纯粹与程序或行政事宜有关的决议案能以举手方式表决;并就此相应修改《章程细则》相关条文。

以下的主要变动是方便本公司举行电子会议,并提出其他轻微修改:

14.新增「电子通讯」、「电子会议」、「混合会议」、「会议地点」、「现场会议」及「主要会议地点」等定义词,并就此相应修改《章程细则》相关条文;

15.新增或修订条文,以便采用电子通讯、混合会议和电子会议;

16.清晰有关本公司股本的规定;

17.清晰有关本公司股东大会的规定;

18.清晰或新增有关董事会的规定;

19.就资本化发行而新增条文,赋予董事会权力将本公司若干储备用以支付本公司根据所运作的股份激励计划或僱员福利计划而向僱员或受托人配发但未发行的股份之股款;

20.扩阔补偿范围,将前任董事、秘书、其他高级人员、核数师、清盘人或受托人包括在范围之内;

21.规定董事可填补核数师的临时空缺,并釐定该核数师的酬金,该核数师的任期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届时可由股东聘用,酬金由股东按照《章程细则》釐定;及

22.在董事会认为合适下,按照《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律,或为了更贴近《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律的字眼,而对《章程细则》提出其他修订,或更新或阐明条文。

本公司确认修订建议没有异常之处。修订建议与采纳新《章程细则》一事,须待股东在本公司预期在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举行的应届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批准后,方可作实。新《章程细则》于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批准当日生效。

本公司将在适当时候向股东寄发股东周年大会通函,列载(其中包括)修订建议的详情,并提供股东周年大会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