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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进一步出售债券及会籍

2022-05-24 00:00:00

于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交易时段后),该等卖方与买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买方已同意购买及该等卖方已同意出售债券及会籍,代价为4,240,000港元。

由于有关第二次出售事项的适用百分比率单独计算不超过5%,故第二次出售事项毋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披露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由于第二次出售事项与前出售事项合併计算时的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第二次出售事项与前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