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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 - 关连交易总工程合同

2023-01-04 00:00:00

总工程合同

总工程合同一

山高新能源董事会及山高控股董事会各自宣布,于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交易时段后),扬州宝应(山高新能源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山高控股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及山东路桥订立总工程合同一,据此,中国电建集团及山东路桥同意担任建筑工程一的承包人,合同总价为人民币46620618.49元(包括所有税项)(可在国家税务政策更改时调整)。

总工程合同二

山高新能源董事会及山高控股董事会各自宣布,于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交易时段后),扬州宝应(山高新能源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山高控股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及山东路桥订立总工程合同二,据此,中国电建集团及山东路桥同意担任建筑工程二的承包人,合同总价为人民币47453982.70元(包括所有税项)(可在国家税务政策更改时调整)。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日,山高新能源及山高控股各自的多间附属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属山东高速集团直接或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实体(作为承包人)订立十 月总承包人服务合同。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十月总承包人服务合同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山高新能源及山高控股关连交易,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合并计算。十月总承包人服务合同详情载于十月公告。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除中国电建集团为独立第三方外,(i)山东路桥为山东高速集团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ii)山东高速集团透过多个实体合共拥有山高控股之已 发行股本约43.44%及山高新能源之已发行股本约43.45%;及(iii)山高新能源为山 高控股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山东高速集团为山高新能源及山高控股各自之间接控股股东及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山东路桥为山东高速集团之联系人,以及山高新能源及山高控股各自之关连人士。

扬州宝应为山高新能源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山高控股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 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总工程合同一及总工程合同二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各自构成山高新能源及山高控股之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倘一连串关连交易全部于同一个12个月期内订立,或 相关交易彼此有关连,则该等交易将合并计算,并视作一项交易处理。由于(i)总工程合同及十月总承包人服务合同乃由山高新能源及山高控股各自之附属公司与为山东高速集团之直接或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之实体(独立第三方中国电建集团、山东源泰及山东盛合除外)进行;(ii)总工程合同及十月总承包人服务合同乃于12 个月期间内订立;及(iii)总工程合同及十月总承包人服务合同项下之交易属相同性质。因此,有关交易应合并计算。

山高新能源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由于上市规则所载有关总工程合同及十月总承包人服务合同项下拟进行交易之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合并计算超过0.1%,惟就山高新能源而言均低于5%,就山高新能源而言,订立总工程合同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申报及公告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山高控股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由于上市规则所载有关总工程合同及十月总承包人服务合同项下拟进行交易之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合并计算超过0.1%,惟就山高控股而言均低于5%,就山高控股而言,订立总工程合同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申报及公告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