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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HO中国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7-04-24 16:31:00

兹通告SOHO中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上午十时假座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 A区11层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以下事项:

一般事项

1. 省览及采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本公司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本公司董事(「董事」)报告及本公司核数师(「核数师」)报告。

2. 以批准下列决议案:

「动议批准向於记录日期(由董事会(「董事会」)厘定以确定获派特别股息的权利)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本公司股东自本公司股份溢价账宣派及派发每股普通股人民币0.346元的特别股息(「特别股息」)及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进行彼全权酌情认为就落实派发特别股息或与其相关而言属必要或权宜的有关行动、事宜及签立其他文件。」

3. 重选潘张欣女士为执行董事。

4. 重选阎岩女士为执行董事。

5. 重选孙强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6.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7. 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特别事项

8. 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是否经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i) 在下文第(iii)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或可换股证券,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或该等可换股证券的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或购股权(包括本公司的债券、认股权证及可换股债券);

(ii) 上文第(i)段的批准属於授予本公司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以外的额外批准,并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或购股权;

(iii) 董事於有关期间内根据上文第(i)段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原因配发)的已发行股本账面总额,除根据(a)供股(定义见下文)或(b)授出或行使根据为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股份或收购本公司股份权利而於当时获采纳的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的任何购股权;或(c)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章程细则进行的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配发股份代替本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或(d)根据本公司发行的任何现有可换股票据或附带认购或转换为本公司股份权利的本公司任何现有证券的条款而行使认购或转换权利时发行的本公司股份而配发者外,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账面总额20%,而上述批准将受相应限制;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a)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之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1)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2) 任何适用法律或本公司章程细则规定须举行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3) 本公司股东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出的授权时;及

(b) 「供股」指於董事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本公司股本中股份的持有人,按彼等的持股比例提呈发售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附带认购股份权利的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股份或经考虑适用於本公司的任何司法管辖区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适用於本公司的任何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或要求所规定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根据上述法律或要求而对任何限制或责任的行使或其范围的决定所可能涉及的支出或延误後可能认为属必要或权宜的情况下,作出除外或其他安排)。」

(B) 「动议:

(i) 在下文第(ii)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股份购回守则并受限於及按照所有适用法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於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份;

(ii) 根据上文第(i)段的批准可购回的本公司已发行股本账面总额,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账面总额的10%,而上述批准将受相应限制;

(iii) 待通过本决议第(i)及(ii)段各段後,撤销本决议案第(i)及(ii)段所述的该类授予董事而仍然生效的任何先前批准;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之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 任何适用法律或本公司章程细则规定须举行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

(c) 本公司股东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出的授权时。」

(C) 「动议待通过召开本大会的通告所载第8(A)项及第8(B)项决议案後,扩大根据召开本大会的通告所载第8(A)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购股权的一般授权,在董事根据该项一般授权可能配发的本公司已发行股本账面总额之上,加入相当於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的通告所载第8(B)项普通决议案授出的授权所购回本公司已发行股本账面总额的金额,惟该金额不得超过通过上述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账面总额的10%。」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公司总部:

中国北京市

朝阳区

朝外大街乙6号B

朝外SOHO A区11层

邮编100020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铜锣湾

勿地臣街1号

时代广场二座36楼

附注:

(i) 倘第8(A)项及第8(B)项普通决议案获本公司股东(「股东」)通过,将提呈第8(C)项决议案供股东批准。

(ii) 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为其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并代其投票;委任代表毋须为股东。

(iii) 如属本公司任何股份(「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排名首位的持有人所作出的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方获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将不获接纳。就排名先後而言,以上出席人士中在有关股份的本公司股东名册排名首位者将唯一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iv)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书或其他经签署的授权文件(或为其经公证核证副本)(如有),并尽早惟无论如何最迟须於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於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有关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撤销。

(v) 本公司的过户册及股东名册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星期一)至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登记,以厘定股东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权利,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所有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於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

(vi) 本公司的过户册及股东名册将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日(星期五)至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登记,以厘定股东收取特别股息(须待股东批准)的权利,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所有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一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於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

(vii) 就上文第8(A)项普通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并无即时计划发行任何本公司新股份。本公司正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寻求股东批准一般授权。

(viii) 就上文第8(B)项普通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将行使一般授权所赋予的权力,在彼等认为就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而言属适当的情况下购回本公司股份。根据上市规则规定须编制的说明文件载於随附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的通函附录二,当中载有合理必需资料,以便股东可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批准有关本公司购回其本身股份一般授权的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