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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HO中国提早赎回於二零一四年到期3.75%可换股债券

2013-11-18 20:12:00

兹提述SOHO中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及二零零九年七月二日所作出发行於二零一四年到期3.75%可换股债券(「债券」)之该等公告(统称「可换股债券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债券之条款及条件(「条件」)所使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条件,本公司拟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赎回日期」)赎回全部而非仅部份之债券,赎回价格相等於全部尚未赎回债券之全部本金额(「赎回价」)连同自二零一三年七月二日(包括该日)起(但不包括赎回日期)之应计利息。本公告乃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之规定而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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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提述可换股债券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条件所用者具相同涵义。

本公司董事会宣布,本公司将根据条件8(C)(发行人选择赎回)於其到期日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之前,按其本金额连同应计利息悉数赎回全部尚未赎回债券,详情载列如下:

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即刊发本公告前 2,218百万港元

之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尚未赎回债券之合共本

金额

截至赎回日期之应计利息 38,352,916.67港元

赎回日期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股份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即刊发 6.72港元

本公告前之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之收市价

兑换价(於本公告日期) 每股5.10港元

兑换期 截至赎回日期前不迟於七日之

营业时间结束时

条件8(C)(发行人选择赎回)规定,未赎回债券可按本公司选择,以其本金额连同截至厘定赎回日期应计利息赎回,惟股份於刊发该赎回通告之日前三十个连续交易日中的二十日之收市价须至少为於该交易日生效之兑换价之130%。该条款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日营业时间结束时达成。

债券持有人如欲避免其持有之被提早赎回之债券被赎回,须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前兑换该等债券。倘全体债券持有人选择兑换其被提早赎回之债券,本公司将因兑换该等债券而发行其已发行普通股股本中合共约434,901,961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现有普通股股本9.0%及相当於於该日经发行该等股份扩大後之普通股股本8.2%。

本公司有意於未偿还债券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赎回後,尽快完成撤销债券於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地位之任何正式手续。

债券持有人如对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彼等的股票经纪人、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