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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上市地位

2019-12-30 00:00:00

本公告乃由新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 及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 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第13.09条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9年7月30日、2019年8月20日、2019年11月14日及2019年12月 20日之公告(「该等公告」)。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告中所用之词汇与该等公告中所定义者具有相同涵义。

取消上市地位

于2019年8月19日,本公司要求对取消上市决定进行覆核,并于2019年12月11日举行了取消上市的覆核聆讯。于2019年12月17日,上市覆核委员会决定维持取消上市决定,并且根据细则6.01A,本公司的上市地位将会被取消。因此,联交所于2019年12月18日致函本公司通知将于2019年12月31日上午9:00起取消本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仍正寻求专业顾问意见并考虑合宜的选项。

股东的结果

本公司所有股东及投资者应注意,于2019年12月30日后,即股份在香港交易所挂牌的最后一天,儘管股份的股票仍然有效,但股份将不会在香港交易所挂牌及交易。此后,本公司将不再受上市规则的约束。

股东如对取消本公司在香港交易所的上市地位有任何疑问,建议寻求适当的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