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星光集团二零一八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7-13 12:11:00

兹通告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假座香港九龙贝尔特酒店,香港九龙新蒲岗六合街十九号四楼三号会议厅举行二零一八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商议下列事项:

1. 省览并采纳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账目、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戴祖玺先生为执行董事;

(b) 重选陈裕光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c) 重选张志成先生为执行董事;

(d)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及

(e) 授权董事会委任替任董事。

3. 重新委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4. A. 「动议:

(a)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全面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会在有关期间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出售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予或须行使该项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除董事会所获授之任何其他权力,上文(a)段之批准将额外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在有关期间作出或提出或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项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本公司董事会获授权可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之股本面值总和(并非根据配售股份(如後所释义)或行使本公司购股权计划之购股权而配发者),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20%,而该项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三者之一,取其最早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之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召开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iii) 本决议案所述之权力在股东大会经一项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之日。「配售股份」乃指本公司董事会所指定之一段时间内向在某一规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其持股比例配售股份(惟董事会可就有关零碎配额,或总计及任何在有关司法权区之法例,任何认可之监管机关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要求之限制或责任後,认为必须或权宜取消若干本公司股份持有人在此方面之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B. 「动议:

(a)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全面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会在有关期间内遵照所有适用之法例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回购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股份;

(b)除董事会所获授之任何其他权力外,上文(a)段之批准,将额外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在有关期间内行使所有权力促使本公司按董事会之指定价格回购本身之股份;

(c)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本公司董事会获授权可回购之股份之总面值,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後当日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总面值10%,而该项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三者之一,取其最早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之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召开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iii) 本决议案所述之权力在股东大会经一项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之日。」

C. 「动议:

(a)待载於召开本大会之通告第4B节所列之决议案获通过後,及在不影响召开本大会之通告第4A节所列之决议案所授出之权力之情况下,全面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会在有关期间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出售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及作出或授予可能在有关期间或其後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惟本公司董事会依据授权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无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形式配发)之股本总面值不得超过依据召开本大会之通告第4B节所列之决议案所授出之权力可购买之股本总面值;及

(b)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三者之一,取其最早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之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召开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iii) 本决议案所述之权力在股东大会经一项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之日。」

附注:

1. 有权亲身出席大会及投票之股东可委派一位或以上之代表代其出席该大会及投票,受委代表无需为本公司股东。代表委任表格须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证明副本,在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交本公司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九龙新蒲岗大有街三十一号善美工业大厦三楼公司秘书收,方为有效。

2. 如属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的人士。倘该等联名持有人中超过一位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只有名列股东名册首位的出席人士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3. 就本通告第2项而言,本公司董事会建议重选戴祖玺先生、陈裕光先生及张志成先生为本公司董事。上述董事之详情载於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七月十六日致股东之通函附录二。

4.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之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除非该项全面授权经股东周年大会重新授出,否则於上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授权将告无效。

5. 就4B及4C两节而言,本公司正寻求股东批准予董事会在回购股份及因回购股份而重新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遵照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本通告随附载有行使该项权力须遵守之条件之说明性备忘录。

6.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七日(星期五)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转让之登记。为确保股东有资格出席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举行之应届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股东须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六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股份转让文件及其股票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票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秘书商务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7. 倘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时正或之後仍然悬挂「黑色」暴雨警告或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讯号,及╱或香港天文台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时正或之前,宣布将会於未来两小时内发出上述任何警告讯号,则股东周年大会将不会於当日举行,但将根据本通告自动延後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二)於相同时间及地点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