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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收购物业

2021-04-01 00:00:00

收购事项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买方(本公司全资及实益拥有附属公司)与卖方(独立第三方)订立临时协议,据此买方同意购买,而卖方同意出售目标公司已发行股本及所有结欠卖方的股东贷款,目标公司的资产仅包括该物业,代价为15,700,000港元。交易预期将于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完成。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有关收购事项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全部低于25%,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的须予披露交易及因此须遵守其申报及公佈规定,惟获豁免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