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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有关租赁办公物业之要约函

2020-01-21 00:00:00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一日,本公司(作为承租人)与业主(作为出租人)就租赁该物业订立具法律约束力之要约函,自二零二零年二月十日起计至二零二三年二月九日止。

于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生效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实施后,倘本集团作为承租人订立租赁交易,则应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于本公司综合财务报表内确认使用权资产。

根据上市规则,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本集团作为承租人订立租赁交易将被视为上市规则第14.04(1)(a)条所载交易定义项下收购资产,并将视乎租赁交易的规模构成本公司上市规则项下须予披露交易。

由于要约函项下拟进行交易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4(9)条)超过5%但少于25%,该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