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谨此提述其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之公佈(「该公佈」) , 本公佈所用之词汇与该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该租约, 租客在期内每月之十五日预先以现金向业主支付月租。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 本公司为该租约确认的未经审核使用权资产价值为89,781,350元。
业主之主要业务为在香港经营酒店及酒店之商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