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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垫付贷款

2020-07-06 00:00:00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共同放款人(即放款人(本公司之一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操作方(一名独立第三方))与借款人(一名独立第三方)就垫付本金总额为32,500,000港元的贷款订立贷款协议。各项贷款按年利率9.5厘计息,自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起为期十二个月,并于二零二一年七月六日到期。各项贷款由相关按揭及相关担保作抵押。

共同放款人已相互协定,贷款中25,500,000港元应由本集团分担,而贷款余下金额应由操作方分担。

由于垫付贷款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并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垫付贷款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告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