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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延长贷款

2021-08-19 00:00:00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放款人(本公司之一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借款人就垫付本金额为58,000,000港元的新贷款订立新贷款协议。新贷款按介乎10%至10.5%的年利率计息,自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九日起为期约六个月,并于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到期。新贷款由担保及股份按揭抵押。

兹提述二零二零年八月公告。根据放款人与借款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的先前贷款协议,本金额为58,000,000港元的先前贷款按介乎10%至10.5%的年利率计息,自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起为期一年,并于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到期,由放款人垫付予借款人。有关先前贷款及其抵押品的详情,请参阅二零二零年八月公告。

先前贷款已于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届满。于先前贷款于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届满后,本集团就当时的建议延期条款与借款人进行讨论,并于磋商期间继续按年利率10%收取利息。垫付新贷款实质上是将先前贷款的到期日延长约六个月。于刊发本公告前,借款人已悉数支付先前贷款的所有应计利息。

由于垫付新贷款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并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垫付新贷款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告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