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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垫付贷款

2021-05-03 00:00:00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一年五月三日,联合放款人(即放款人A(本公司之一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放款人B(一名独立第三方))与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以垫付本金总额为60,000,000港元按年利率10.5%计息,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起为期一年并于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到期的贷款。贷款由按揭担保。

联合放款人之间已协定,贷款中30,000,000港元将由放款人A出资,及贷款之余款将由放款人B出资。

由于垫付贷款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并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垫付贷款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告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