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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对先前贷款进行再融资

2021-01-04 00:00:00

兹提述有关向借款人(一名独立第三方)垫付先前贷款的二零二零年七月公告。于刊发本公告前,借款人已悉数支付先前贷款本金额所有应计的到期利息。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放款人(本公司之一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借款人就垫付本金额为15,000,000港元的该贷款订立贷款延长文件,该贷款按年利率9厘计息,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起为期十二个月,并于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到期。该贷款垫付予借款人以对借款人结欠放款人的先前贷款本金额进行再融资。该贷款以(i)借款人之股东以借款人166,387,619股股份(约占已发行股份的2.54%)履行之股权抵押;及(ii)借款人的执行董事、主席兼行政总裁履行之担保作抵押。

由于垫付该贷款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垫付该贷款构成本公司之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通告及公告规定。